律所事务所纳税及筹划问答系列(八)免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福利收入指什么?

律所事务所纳税及筹划问答系列(八)免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福利收入指什么?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十四条:“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号 文件规定: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 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 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 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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