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事务所纳税及筹划问答系列(十五)核定征收下合伙律师个人所得税如何进行筹划?

律所事务所纳税及筹划问答系列(十五)核定征收下合伙律师个人所得税如何进行筹划?

从核定征收下合伙律师的个税计算公式,可以得知其筹划方向如下:

  • 应纳所得税额=(律所年度收入×应税所得率×合伙人分配比例-投资者费用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律所收入

收入端的税务筹划手段常见的是“收入分割”与“收入确认时点”两种。由于律师事务所自身业务特性及维持律所品牌形象等因素,律所收入端的税务筹划可行性并不大。

  1. 收入分割,指利用企业所得税与个体工商户的所得税税率差,将律所收入中分割一部分到其他企业,这些企业一般为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30万元),10%应税所得率,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收入确认时点:指通过对律所收入确认时点的筹划,一是获得延期纳税的时间价值;二是对处于税率档分界点的收入获得低税档的节税
  • 应税所得率

基本上,这方面的筹划空间不大。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可能:

  1. 如果目前律所被税局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大于25%,则应向税局申请重新核定,一般可核定为25%
  2. 虽然根据国税发〔2016〕5号 第三条“取消了律所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的强制规定”。但从与税局沟通情况下,重新核定低于25%的可能性不大
  • 可抵扣的投资者费用标准

指律所对符合条件的提成律师变更为合伙律师,这有两方面的所得税节税效果:一、从律所整体层面,增加一个合伙律师就增加4.2万的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二、新增合伙律师,如果合伙人分配比例较低,其应税所得的适用税档可能也低于35%的最高税档。  举例:某律所年收入2000万,有两个合伙律师各50%分配比例,10个提成律师分别挂在两个合伙律师下。现在将这10个提成律师变为合伙律师,每人分配比例都为1%,则节税如下:  (1)原个税合计=((2000*25%*50%-4.2)*35%-1.475)*2=169.11万  (2)现个税合计= ((2000*25%*45%-4.2)*35%-1.475)*2+ ((2000*25%*1%-4.2)*5%-0)*10=151.61+0.4=152.01万  (3)节税=169.11-152.01=17.1万

  • 改核定征收为查账征收

在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较高的情况下,将律师事务所从核定征收变更为查账征收,一般情况下都是有利可图的,可以获得所得税节税效果。  一般来说,查账征收下,律师事务所维持在10%左右的利润率对税局是可以接受的。举例:某律师事务所年收入5000万,从核定征收变更为查账征收,可以节税5000*(25%-10%)*35%=262.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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