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事务所纳税及筹划问答系列(十四)律师事务所增值税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律所事务所纳税及筹划问答系列(十四)律师事务所增值税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由于律所业务、组织体系相对单一、简单,且适用增值税税档也是较低一档,因此通常的业务价值链重构、收入分割以适用不同增值税税率(eg.利用小规模纳税人的3%征收率税差)、组织体系调整等筹划方法并不适用。  一般来说,律所增值税的筹划只能从进项税额进行,具体如下:

1)对公司采购尽可能全部索取专票 

  • 凡是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一律要求开具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在同样价格条件下,取得专用发票增加进项税额,可以有效降低增值税税收负担。
  • 举例,对员工旅游福利,可以选择代理公司开具专票,员工获得旅游券。

2)明确正确的采购比价 

  • 有些供应商不能开具专用发票,但价格相对较低,价格低到什么程度对公司利益没有影响,可以接受,财务部需要给予明确的指引。
  • 比如:采购一批货物,品质相同,甲供应商可以开具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7万,乙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价税合计103万元,丙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0万元。这三种采购途径,贵公司入成本都是100万元,增值税交给税务机关和支付给供应商,对贵公司都是一样。因此,这三种采购途径对贵公司利润的影响是相同的,只要乙供应商报价不超过103万,丙供应商报价不超过100万元,贵公司都可以接受。

3)尽量利用固定资产采购的进项税额抵扣,如公司用车 

  • 目前税法规定,只有专门 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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