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最值得关注的十大税收征管动向

2013年最值得关注的十大税收征管动向

排名第一位:十八届三中全会继续推进财政税务改革

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将完善税收制度,推进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资源税改革,以及环境保护费改税。

该文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形成的纲领性的文件,将直接影响今后财税改革的方向。目前增值税改革已逐步推进,下一步必将对决定中提及的税种进行改革,其中,决定中更明确要加快房地产税立法,房产税改革势在必行,预计将是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重大税收制度改革之一,登上2013年最值得关注的税务政策第一宝座。

排名第二位:营改增继续推进,相关政策逐步完善

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明确自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应税服务范围。之后,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相关配套文件,规范增值税征收管理、纳税申报、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跨境服务免税政策等规定。

2013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并对财税[2013]37号文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包括对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重新明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自上海试点扩展自八省市,再扩展至全国范围,仅仅用了两年时间,在这个过程中,相关政策不断完善,应税服务范围不断扩大,每一步都是一次重大的变革,直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完成,“营改增”都将是最重要的税收政策,登上2013年最值得关注的税务政策第二宝座。

排名第三位:税务机关进一步规范出口退税操作规程

2013年3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2013年6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2013年1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均对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整理、完善,进一步明确出口退税的具体操作方法和申报资料。

2013年10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需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经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正式申报,生产企业应根据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随着国家对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与修订,纳税人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流程将会更加清晰和明确,申报和审批效率将进一步提高,对我国外贸出口具有重要性意义,登上2013年最值得关注的税务政策第三宝座。

排名第四位:技术相关优惠政策再向前

2013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起,将企业从事研发活动过程中,按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等,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

2013年2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对软件企业的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更为明确,但认定门槛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提高。

软件企业等高新技术行业,是国家的重点支持行业,相关的配套扶持政策在不断完善,一方面扩大税收优惠的范围,另一方面严格规范认定标准。同时国家对高新科技的扶持政策也会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全面。

排名第五位:跨境服务贸易付汇改为事前税务备案

2013年7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明确自2013年9月1日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办理“税务证明”改为“税务备案”,且需要办理税务备案的单笔对外支付标准,由原来的“3万美元以上”改为“5万美元以上”。

公告旨在便利对外支付的同时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纳税人凡符合条件需要办理税务备案的,均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凭国税盖章的备案表向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以进一步简化程序和付汇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

排名第六位:延税型年金初步具备雏形

2013年12月6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新政策,主要内容包括:

1、在年金缴费环节,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该政策能够起到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有效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的效果,对扩大企业年金规模具有深远意义。

排名第七位:农产品增值税进项抵扣继续规范

2013年8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决定自2013年9月1日起,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扩大实行核定扣除试点的行业范围。

该文件是在财税〔2012〕38号文的基础上扩围,且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特点自选试点行业,将进一步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税负。

排名第八位:金融商品转让缴纳营业税细节明确

2013年1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明确自2013年12月1日起,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但不能跨年度相抵。

63号公告允许企业投资金融商品的收入合并纳税,使企业在确定金融商品的营业税计税依据时,由原来的盈亏“大类相抵”变成了现在的“整体相抵”,增加企业投资金融商品的积极性,进而影响整个证券行业的发展。在此规定之下,纳税人出于避险或盈利目的,可以根据不同品种及市场情况设计多种组合产品。

排名第九位:跨区经营总分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再规范

2012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做出新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文件基本继承了国税发[2008]28号文的主要精神,主要是操作层面的变化:

1、汇算清缴、税务稽查补税也要按照三因素的权重在总分机构之间分摊。

2、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只需按照上年度数据即可。

3、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才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政策增加了二级分支机构判定、不同税率地区计算和计算差错纠正,新设分支机构判定,分支机构汇缴报送资料,资产损失管理,税收优惠管理,不得核定征收,征管范围划分等方面的内容,更好地解决总分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难题。

排名第十位:税务机关继续强调保护纳税人权益

2013年2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3〕15号),明确保护纳税人权益的9条措施:推进办税公开,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完善税收征纳沟通机制,融洽征纳关系;探索建立税收风险防范机制,促进税法遵从;推进减负提效,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加强涉税信息保密,维护纳税人保密权;探索建立税收争议调解机制,畅通侵权救济渠道;建立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构建纳税人维权平台;强化涉税信息服务和中介机构监管,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同时,从组织、制度、人力和经费四方面强化保障,全面提升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效率。

该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可缓解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矛盾,推动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不断提高,有利于纳税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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