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装备制造业涉及到国之本,对中国而言就是如何促进中国制造,一个大国的崛起不可避免的需要其装备制造业的崛起,如何促进装备制造业,做大做强,完善科技创新,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是政府应该做的事。
近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装备制造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下面我们将归纳总结如下:
一、 改变设备进出口税收政策改善装备制造业竞争环境
(一) 改变进口设备免税政策
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第037号)《关于为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外经贸资发 [1998] 第286号)《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第250号)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进口设备免税的范围包括:
(1)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 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从1998年至今,我国一直对属于国家鼓励发展项目的进口设备实施免税的优惠政策。这项政策对鼓励、吸引和引导投资发挥了十分关键的作用,有力地促进了国内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应该看到,这一政策对国内装备制造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装备制造业是为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提供技术装备的基础性产业,目前我国在该领域自主创新能力较弱、对外依存度较大、产业结构不太合理、国际竞争力不强的问题非常突出。因此,从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需要出发,为振兴国内装备制造业制定专门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调整原有政策的进口设备免税范围,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2006年初,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确定了促进重大装备制造业发展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方针,其目的是为国内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其研发、创新水平的提高。同时结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国发【2005】第04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第006号),主要出台了以下政策:
1. 修订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财政部公告【2007】第002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2. 修订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发改委2005年第40号令),自2005年12月2日(含12月2日)起执行,对属于《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项目,其进口设备免税,《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6】第114号)
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发改委 商务部令【2004】第024号),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发改委 商务部令【2004】第013号),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4. 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规定:
(1)在国务院确定的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显著效果,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企业创新有积极带动作用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内(涉及能源、交通、工程、农业、纺织等16个方面),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一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2)对于已实施进口零部件、原材料先征后退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经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核确认,停止执行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对其中部分整机和设备,根据上下游产业的供需情况,经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严格审核,采取降低优惠幅度或缩小免税范围的过渡措施,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税收犹惠,过渡期结束后完全停止执行整机的进口免税政策。
5. 针对外资进口自用设备的免税政策适用,《关于针对海关在执行相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适用问题》(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2007年第35号公告,自2007年7月20日起执行)分“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项目”的进口税收政策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6.对于相关技术进口,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年第13号,公布《中国鼓励引进技术目录》,按照《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知识产权局 外汇局关于鼓励技术引进和创新,促进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若干意见 》(商服贸发【2006】第013号)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和技术发展需要,研究调整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技术获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的范围。
(二)提高重大技术装备的出口退税率
在普遍降低出口退税率的大背景下,重大技术装备的退税率不降反升,《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第139号)规定: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和生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等,出口退税率由13%提高到17%。
按照《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国税发【2007】1号)中将研究完善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作为政策的重点,我们可以乐观的预计必将有针对性的对装备制造业的优惠政策。
二、增值税助推装备制造业腾飞
(一) 增值税转型试点优先考虑装备制造业
按照《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04】第156号 2004年09月14日 ,自2007年7月1日执行)《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财税【2007】第075号,2007年05月11日,自2007年7月1日执行),允许装备制造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具体包括:
(1)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
(2)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
(3)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4)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其中“装备制造业”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具体包括: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航空航天器制造,铁路运输设备制造,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二)明确符合条件的嵌入式软件可以享受即征即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针对装备制造业的软件普遍为嵌入式软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规定:“嵌入式软件”是指纳税人在生产过程中已经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同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组成部分并且不能准确单独核算软件成本的软件产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用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嵌入的软件产品,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有关规定,凡是分别核算其成本的,按照其占总成本的比例,享受有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予退税
三、完善所得税对装备制造业的支持
(一)鼓励技术创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第088号 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1. 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买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 新所得税法》第30条第1款:规定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 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干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2.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
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所得税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鼓励设备采购
1.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财税字[1999]290号
《新所得税法》第34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新税法将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为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而且按照WTO关于国民待遇的原则不再限于国产设备,也就是说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都可以按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这里的专用设备就包括国产设备和进口设备。
2.对购买设备允许加速折旧(2003年1月1日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第113号)
(1)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
(2)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4)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235号)规定“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是指下列机器设备:
①经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使用的机器设备;
②纳税人用于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专用设备、中试设备;
③《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中列明的设备;
④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相关产业、产品、技术使用的关键设备。
(三)鼓励老企业改革转制
1. 对于政策性搬迁收入税务处理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规定: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安置职工费用等支出,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购入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 解决企业办社会,进行主辅分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第186号)规定,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